一对夫妻吵架分财产,因10万元房款闹得不可开交。妻子告上法庭,却要求丈夫的表弟还钱。这是怎么回事?前天,在邗江法院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协议。
夫妻分居,表弟写下欠条
程凯今年39岁。14年前,他经人介绍认识了比他小1岁的丁芳。两人相识4个月后,便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婚后,两人常为一些生活琐事争吵,加上程凯在外应酬多,很少顾家,丁芳于2008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但法院并未准许。夫妻俩开始“冷战”,后分居两处。
今年4月,程凯公司资金运转困难,想卖房渡过难关。但分居后,这处房屋由丁芳居住。丁芳开出条件:“给我10万元。否则,我不腾房。”
程凯同意,但前提是,两人离婚,孩子归程凯抚养。丁芳答应,却一直不肯签离婚协议。
4月2日下午,程凯带买家去看房子,双方当场谈妥价格。在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时,程凯担心有纰漏,便请做房产中介的表弟过来“把关”。
然而,买家在支付10万元首付款时,却遇到了难题——程凯要用钱做生意,丁芳则称拿不到10万元就不让房。程凯只好让买家把钱给丁芳。
手续办完后,程凯称公司急需资金,跟丁芳商量把这10万元先借给他。丁芳不肯,两人吵了起来。经一旁的表弟劝和,丁芳让表弟写一张借条,才肯把钱借给程凯。这时,程凯也劝表弟,“只是作为中间人,写一张借条,不会真让你还钱的。”
于是,表弟当场以自己的名义写了一张借条。
丈夫变卦,妻子状告表弟
一个月后,买房人将剩余房款给了程凯。丁芳得知后,找他要10万元。这时,程凯还没渡过资金难关,不愿意给,反而跟丁芳算起了账:被卖房屋是夫妻俩婚后购买的,程凯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和大部分房贷,因此,房产证上只写了程凯一人的名字,卖房子的钱也跟丁芳没有关系。
丁芳则认为,房子是婚后购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况且,房屋卖了60多万元,自己要10万元,并不过分。见程凯拒不给付,丁芳转而向表弟要钱,但表弟也不愿出钱。
丁芳把丈夫连同表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返还10万元借款。
前天,经邗江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程凯于11月2日支付丁芳5万元,余款丁芳自愿放弃;如未按期支付,丁芳有权按照10万元的金额申请执行,表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刘律师说法】
夫妻谁买房,都属共同财产
扬州离婚纠纷律师刘飞表示,这对夫妻虽然分居,但没有离婚,并不影响财产的所有权。在没有通过特殊约定明确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所有的财产都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本案中的夫妻最终以调解协议的形式,确认5万元是丈夫支付给妻子的,属于夫妻处置共同财产的特殊约定。将来,两人假如要离婚,分割财产时应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