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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
2018年6月25日
扬州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yzlhjfls.com/
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陈明侠)
文章来源:
扬州离婚纠纷律师
律师:
刘飞
[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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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401299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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