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高铁飞机的快速运行,减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互联网的普及,加深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然而,也正是因为如今的快餐式社会,人们随心所欲的事情越来越多,就如闪婚闪离成了普遍现象,人们不在委屈自己,过得更加快活。那么,闪婚闪离可以要求退回彩礼吗?闪婚闪离的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刘飞律师,执业以来,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百起,一些案例思路独到、方法独特,堪称经典,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在社会各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现作为专职律师任职于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竭诚提供高质量、值得信赖的法律服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刘飞律师将尽职尽责,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闪婚闪离可以要求退回彩礼吗?
符合情况的可以要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对于闪婚闪离的情况,彩礼返还能否适用第二种情形关键在于对共同生活的认定。而关于共同生活如何认定,应以什么为标准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无相关规定,
首先,上述规定立法的本意所指“共同生活”应该是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在经济上互相扶养、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互相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要求夫妻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较为长期、稳定的生活在一起,要求双方事实居住在一起,共同承担生活的义务等。
其次。从立法本意来看,认定共同生活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夫妻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为目的;
二是是否以一般夫妻共同生活的形式共同生活,并被公众认可其为夫妻;
三是夫妻之间有无性生活;
四是生活在一起时间是否达到一定长度;
五是夫妻之间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
这五个方面必须综合考虑,缺一不可。
闪婚闪离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结婚后不符合上述中对于“共同生活”的概述,离婚时,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结婚礼金的切割
闪离案件的一个很重要的争议焦点是亲戚朋友婚礼时送的礼金,关于礼金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首先在一般情况下将婚礼中的礼金直接认定为彩礼显然没有理解彩礼的实质。其次,送礼者是基于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或者将要缔结婚姻关系而赠送的财物,这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赠与行为,若双方已经缔结婚姻关系,那么赠与一方除非明确表示礼金是给予新郎或者新娘一人的,否则均应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赠与行为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前,考虑到当时赠与的意思表示是对两位新人表示祝贺,而并非对其中的某一人,因此礼金交付的对象只是一个接受赠与财产的接收方,而并非是唯一的受赠人,实际受赠人仍应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礼金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在分割时应首先扣除双方共同生活中的消耗。
一方父母购置物品的归属
闪离案件的另一个比较集中的争议焦点,是一方父母所购买的家具、家电的分配问题。对于家电的分配,法院也有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区分家电购买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之前则应认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如果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则应视作为对双方的赠与。第二种观点认为,不管这个财产是何时赠与的,都应作为对小夫妻的赠与,因为在赠与时并没有明确是赠与给哪一方的,但是从放在双方的房屋中可以推定是对双方的赠与,故在分割时应对半分割;第三种观点认为,父母赠与家电是出于夫妻两人可以长久生活的期望,但是夫妻两人却没有能够长期的生活,因此可以认为父母进行赠与的目的没有实现,可以单方面地解除赠与。
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具、家电的处理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家具家电归属的认定,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考虑到父母的出资以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因素,采用第一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的情形较多。第二,是关于出资的证明问题,现在很多法院证明出资的方式;掌握有购买家电的发票谁就是出资人。本律师不赞同这个观点。首先发票并不是一个出资证明,其次发票也不是动产的所有权证明,最后,出资人也不会随身携带发票,发票通常是放在房屋中的,因此简单地通过发票来认定家具、家电的出资方是不可取的。
对方赠与珠宝首饰的归属
闪离案件的第三个争议焦点是关于一方赠与的珠宝首饰的归属。对于首饰的问题应该区分来对待。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首饰,因为赠与人赠与时的心态一般基于讨好受赠人或者增进与受赠人之间的感情,这从受赠人答应与赠与人缔结婚姻来看.赠与人的目的已经达到了,因此对于这类珠宝首饰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如果赠与人赠与的珠宝首饰是为了完成婚礼仪式或者某种场合所用,我们认为此时赠与人的心态是基于相信双方可以长久共同生活的,但是婚姻的迅速解体使得赠与的期望落空,赠与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故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返还。
当然,这里还存在着两个法院自由裁量的问题:第一个自由裁量的问题是裁量赠与人赠与财产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增进双方感情还是为了进行某些仪式的需要;第二个自由裁量的问题是裁量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度是否导致了赠与人目的的落空。法院对于闪离一族的案件裁量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不同的把握,但是必须在一个法律允许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进行裁量,否则完全凭法官的想法任意判决,将使法律失去预测性功能和指导性功能。
一方对另一方的装修投入问题
闪离案件还会涉及到一方对另一方房屋进行装修投入的问题。在现在的婚姻关系中,一方出房屋另一方出装修款的情形不在少数。强调一点,这里所指的装修是指一方对另一方或者其父母名下的房屋进行装修,因为如果是对双方名下的房屋进行装修,在房屋分割时,装修的利益会予以一并考虑,所以这里特指对非夫妻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装修的情况。
一方通过装修行为,将财产价值附着在了房屋之上,形成了附合情形的添附现象,该房屋形态因此发生变化,增加了新的经济价值。根据民法原理,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后,应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但动产所有权人可以要求不动产所有人给予补偿。因此在双方婚姻关系结束之后,装修出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至于补偿数额,如若判令出资方取得装修价值的一半,则使得房屋所有人以一半的价格获取了全部装修的利益,显然不公平。比较妥当的做法是,对房屋中的装修残值进行评估,由出资装修人取回房屋装修的残值,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多采用这种做法。
刘飞律师,江苏扬州 知名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年余,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丰富的办案经验,为您寻求最完善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